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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有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5-16 17:02:26 来源: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甘0524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有成,住甘肃省武山县。2016年5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字(2016)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有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佩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有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4日晚,被告人丁有成与同村村民丁某某、孟家庄村民薛某某在其家商店内喝酒,三人喝了一斤白酒后,又寻至本村村书记丁某1家喝酒,此四人喝至凌晨1时许薛某某喝醉,丁某1便将薛某某送至孟家庄。被告人丁有成与丁某某二人继续在丁某1家喝酒,途中二人发生争执,后丁某某离去,丁有成怀恨在心,便拿了一把丁某1家中的菜刀,追至丁某1门前的铁路附近时与丁某某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丁有成持菜刀将丁某某头部连砍数刀,丁某某被丁某1发现后送医院救治,丁有成畏罪潜逃。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丁有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武山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在逃编号:T6205240500002014010011)人员追逃。2016年5月2日在公安机关抓获。
    被害人丁某某在案发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其户籍已注销,家属明确表示放弃民事赔偿请求。
    经法医鉴定:伤者丁某某(又名丁球娃)系锐性物体作用致头面部多发性、开放性创口,面部创口计20cm,属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有成庭审时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某、丁某2、丁某1、薛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丁某某陈述、法医鉴定及病例、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DNA鉴定意见、在逃人员信息表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有成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被害人丁某某重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综合被告人丁有成在本案中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有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5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本浩       
人民陪审员    许新定       
人民陪审员    康  仁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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