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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时间:2017-05-22 08:46:03 来源:刑庭 李本浩

内容提要:近几年来,关于传媒与司法的讨论在学术界与实务界一直是个热门话题,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近年来,新闻媒体产业快速发展,并以快捷、透明、受众面广的优势,成为了公众监督司法工作的主要途径。媒体监督使司法机关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减少了“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然而,不适当的媒体监督也不可避免的给司法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是当前亟待研究与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内涵依据、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的积极和消极影响,以及如何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三个方面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 媒体监督,司法独立,良性互动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概述
(一)媒体监督的内涵、依据及特点
媒体监督是广大社会公众及新闻工作者通过多元化的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运行中存在的偏差行为进行批评、建议和制约的一种监督。[1]当今社会,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产业的快速发展,极大的拓宽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的监督途径,确保了公民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实现,进而实现了广大社会公众和新闻工作者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正如一西方古老格言所说,正义不仅应当得以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愿望。[2]
我国大陆《宪法》第32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就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媒体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
公众的媒体监督通常是借助各类新闻媒体进行的,这种监督方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真实性。媒体所报道的事件应当是客观真实的,不能报道实际并未发生的事情;或者虽然发生但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做部分改动的事情。第二,及时性。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速度是关键,各种事件应当在确保其真实、有效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向公众报道。第三,自由性。由于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公民和媒体可以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关注和报道自己感兴趣的事件,并自由地对之发表言论,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二)司法独立的内涵、依据及意义
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指司法机关在法律的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审判,而不受任何干扰。[3]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其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最后,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我国大陆《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从立法角度,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依据。
司法独立原则是国际公认的法治原则,也是我国大陆法律的重要原则,它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作为一项审判原则,它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防止法官的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同时,司法独立是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媒体监督对于司法独立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使司法审判的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权力的滥用,成为了监督司法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却因不适当的监督行为,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妨碍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一)积极影响
1、监督司法审判,减少腐败现象
新闻媒体是 媒体监督的主要途径之一,它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将社会上发生的事件公诸于众,让广大社会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审理的进程、争议的疑点和最终的结果。在无形中为司法机关打开了一扇面向社会大众的“天窗”,让人们关注司法,了解司法,从而监督司法。这样的“天窗”,为以前陈旧封闭的司法工作带来了温暖的阳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不仅使司法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而且让“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失去滋生的环境,从而实现司法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2、排除各方干扰,确保司法独立
我国大陆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往往会受到上级或同级权力部门和行政部门等的“关照”。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司法工作人员屈于上级的压力,不得已而按照上级的“意思”判案,而不是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判案,致使审判结果失去公正性。这样缺乏独立性的司法现象在我国大陆屡见不鲜。然而,舆论媒体可以全程直播司法审判,将整个司法过程置于广大社会民众监督的压力之下,利于司法机关排除来自权力部门等各方的干扰,独立审理案件,依据法律和事实得出公正的结果,最终实现司法独立与社会公正。
3、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
新闻媒体是广大社会公众关注司法的主要途径之一,它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信息量大的特点使人们能够更频繁的接触法律。在人们关注司法动态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增加了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媒体舆论传播法律知识,提高了社会公众同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也使人们在权利被侵犯的时候,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采取心理攻势,利于法官审理
媒体对司法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其镜头指向司法工作人员的同时,也指向了原被告双方,而镜头背后则是广大的社会公众,这就容易使被告人对镜头产生心理虚弱。无论是担心镜头后面的熟人看到而丢面子,还是担心遭遇广大观众的指责,原被告双方容易产生各种心理压力,从而在情绪和行为上发生各种变化,利于法官掌握其心理动态,更有利于案件审理。
(二)消极影响
英国学者史迪芬认为:“一个独立的审判机关应当是只根据法律实现正义,而不受政府政策和倾向性影响的司法机关。”[4]从历史的经验和当代的实际来看,对司法独立的最大威胁除了来自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非法干涉外,舆论的过分炒作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1、追求轰动效应,夸大偏离事实
舆论媒体追求的目标不仅是监督司法工作,更重要的是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提高发行量和收视率,追求商业效益。这就导致媒体在进行司法报道时,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追求新鲜、奇特和速度,追求轰动效应,而不是从案件本身出发,真实、完整的展现整个案件的背景情况和审判过程。
有些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夸大案件中能够吸引眼球的事实,并用煽情式语言进行渲染,使公众受其影响而对司法机关的最终审判结果有不一致的意见。有些媒体在报道中加入了主观感情色彩,丝毫不顾及司法机关的审判,从而引导公众对案件的认识产生偏差。有些媒体工作者法律知识匮乏,在报道中不能客观准确的呈现案件事实,甚至严重偏离事实,致使广大公众不能全面了解案件的情况。媒体的种种不当行为导致公众不能够全面、客观的了解案件情况,从而导致公众的观点与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不一致,在二者相差极大或者截然对立的情况下,就会引起舆论争端,使公众怀疑司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影响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和地位。
2、缺乏客观理性,干扰法官判断
从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来看,弱者总能轻而易举的博得人们的同情。但是并非所有案件当中,都应该保护弱者而谴责强者。然而,如今的公共舆论总是不自觉的站在弱者一方,忽略案件的客观性,忽略司法的理性。社会舆论的队伍是强大的,是镜头背后所有观众的总和,如果最后的判决没有站在弱者一方,公众会利用网络、电视等各种媒介发表自己的言论,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干扰司法者的判断,甚至影响审判结果。
2005年2月长春发生的付忠涛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曾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忠涛死刑。付忠涛不服上诉,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而新闻媒体对此案进行了跟踪报道:受害人家属的悲痛欲绝,旁观群众的严厉谴责,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舆论声讨愈演愈烈。二审法院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5]如今此事已过去多年,冷静思考一下,从情理上说,付忠涛的行为的确让受害者家属甚至旁观者难以接受,但是从法理上说,也许付忠涛罪不至死。然而,在强大的舆论声讨声中,在社会对受害者的同情声中,法官的主观判断难免会受到影响。缺乏客观理性的舆论,不仅不能代表正义,还将干扰法官判案,影响司法机关主持正义。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良性互动
(一)国外的经验。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有所体现,各国也纷纷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解决这个问题。在英国,媒体报道必须遵循“司法第一,媒体第二”的原则。设立藐视法庭罪,刑事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任何媒体发表有可能影响审判或影响法庭尊严的报道都将视为藐视法庭罪。同时,媒体必须根据起诉书报道诉讼进程,对进行不当采访和报道的媒体负责人,将处以罚款或监禁。[6]在希腊,刑事案件在法院未做出正确裁决前,法律禁止有关此案的评论和对被告人的指责。在德国,法律要求判决后的批评和评论应该同现实中的诉讼报道明确区分开。[7]诉讼报道应当客观、全面、真实,不能与评论混为一谈。在美国,如果某案件舆论影响过大,法院将把案件延期审理,直到舆论偏见的影响消除,或者采用变更管辖的方法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从而避免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审判。
在我国大陆,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宣布在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8],但是我国大陆的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不融合的现象仍然严重,二者相互对立的问题亟待解决。适当的借鉴外国的司法经验,有利于我国大陆缓解二者的矛盾与冲突。
(二)从媒体监督角度
1、实事求是,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自由。无论是公民还是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避免对案件事实进行部分的夸大和有偏向性的渲染,给司法机关施加不必要的压力。公民个人发表言论时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但是不能损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人员的利益,违背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新闻工作者报道司法工作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权威,不得为了商业利益对案件的部分事实进行片面夸大和过分渲染,也不能在报道中加入过多的主观因素,引导公众做出非理性的言论,忽略案件的客观性,对司法者的判断造成干扰。
2、借鉴外国,报道与评论分开制
结合我国大陆法治现状,并借鉴外国经验,我国大陆可以实行诉讼报道和诉讼评论分开制。在进行诉讼报道时,应当根据起诉书进行全面、具体、客观地报道,不得违背司法程序进行超前报道和预测性报道,也不得发表可能影响审判的任何言论。在进行诉讼评论时,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言论自由权,不得侵害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参考法学家或专业人士意见,从专业的角度来评论审判的结果。
3、二者融合,媒体配备法务人员
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评论与监督,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新闻媒体的影响。新闻媒体在进行法制报道时常常会不自觉的加入新闻工作者个人的主观看法,这些看法产生的舆论导向有一定的偏向性,不利于法制宣传。同时,由于缺乏专业性的法律知识,该新闻工作者可能并未意识到其言论产生了如此导向,因此,应当为新闻媒体配备法务人员,或者设置法务机构,为媒体的法制报道提供法律指导,从而保证法制报道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二)从司法机关角度
1、加强沟通,公开案件审判过程
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对于司法的监督能够得以实现的首要因素,审判的公开给媒体监督的开展提供条件。在我国大陆,对于同一案件,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的意见不一致,常常是由于社会公众不能得到全部的司法资料,而对案件没有整体的认识。因此,加强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更大程度的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已显得尤为重要。在美国,任何一个与案件不相关的人都可以在官方网站上搜索到案件的全部资料。其成本之低、获得之方便,使美国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全面的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不仅利于社会公众关注和参与司法,而且利于舆论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我国大陆也应当在不违反法律、不侵犯当事人利益(如未成年人等)的前提下,逐渐公开司法审判的全部过程,加强司法审判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
3、出台法律,规范法院媒体行为,防止媒体监督演变为媒体审判。
所谓的媒体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9]我国大陆从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起草新闻法,但该法至今并未出台。从我国大陆的司法现状来看,各种媒体监督问题层出不穷,诸如“有偿新闻”、对司法工作的恶意炒作等。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所以冲突不断,就在于没有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二者权利义务的界限。因此,我国大陆应尽快出台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文件,将司法机关和舆论媒体的行为法律化、规范化,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正常的 媒体监督界限,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范围,以及 媒体监督的程序,在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保护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知情权和 媒体监督权。
4、宽容相待,明确媒体免责条款
司法机关应当以宽容的态度对待舆论媒体,不能对其要求过苛,应当对舆论媒体规定一些免责条款。例如法制报道或者法制评论中个别背景资料失真、个别字句不准确,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法制报道可以形成“局部真实—后续报道—整体真实”的链条,只要在最终呈现给公众的司法资料中,信息全面而真实,就不应当追究舆论媒体的责任。同时,司法机关主动与社会公众沟通,及时将工作进展展现给社会公众,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舆论的错误导向行为
四、结语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在价值层面上,二者都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在本质上,两者又具有高度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但是,由于二者分属于不同的社会体系,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冲突与对立。我们应当在提高媒体监督主体和司法工作人员自身法律素养的前提下,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在保障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前提下,保护公民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言论自由权,实现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舒国滢:《法理学阶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高阳海:《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协调》,《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期。
[7]王楚:《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消费导刊》2009年第10期。
[8]柯葛壮:《 媒体监督与司法权威》,《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5期。
[9]黄亦飞、赵修再:《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平衡》,《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0]岳红强、王春力:《在冲突中寻求契合》,《韶关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1]张鑫玲:《寻找对立统一的平衡点》,《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12]贾鹏宇:《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延边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3期。
[1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 代振华贾国飚:《媒体监督司法的合理性思考》,载《新闻界》2010年第1期,第78页。
[2]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法》,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3] 张鑫玲:《寻找对立统一的平衡点》,载《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36页。
[4] 柯葛壮:《舆论监督与司法权威》,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5期,第15页。
[5] 黄亦飞、赵修再:《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冲突与平衡》,载《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58页。
[6] 参见岳红强、王春力:《在冲突中寻求契合》,载《韶关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39页。
[7] 参见王楚:《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载《消费导刊》2009年第10期,第11-12页
[8] 贾鹏宇:《新闻监督与审判独立》,载《延边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3期,第49页。
[9] 李良荣:《新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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