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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研究
时间:2014-06-06 08:42:00 来源:刑庭 王永红

【提要】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信息技术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也日益的频繁。信息技术带来的各种的信息资源也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可以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各传媒体了解各类信息,丰富我们的社会知识。通过信息的技术的传递,我们可以足不出户的购物、时隔千里的聊天,也可以及时了解最新的讯息,更新我们的知识。信息技术带给我们更快捷、更方便的生活方式。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法律赋予其司法裁判权,在保护人民的权益、化解矛盾中担任重要的作用,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以维护社会公平、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自己的使命。近年来,各级法院正在建设数字化法院和信息化法院,让法院审判信息公开化。如数字化法院的建设中,建立了电子卷宗、电子签章,提高了办公效率,使工作变得更加的快捷。法院微博的建设、庭审直播,使司法审判更加的公开透明,提高了人民在司法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在科技快速发展的现在,建设法院信息化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工作。法院信息化的建设,也是维护司法公开公正的重要保障。是司法公开的必然选择。所以法院信息化的建设工作刻不容缓。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目前的现状,一是部分法院的硬件设施不全,由于经济条件的影响,法院硬件设施陈旧,阻碍了法院信息化的建设进程;二是工作人员的技术不全面,对于电脑的操作不熟练,先进设备不会用,也影响着法院信息化的建设。本文从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的关系以及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和我国在建设法院信息化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并针对这些问题对我国法院信息化的构建和完善进行阐述。全文共7339字
关键词】司法公开  建设的必然性  局限性   完善
    一、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的关系
    (一)法院信息化的概述
    信息化是指培养、发展以计算机为主的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工作方式、学习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使人类社会发生极其深刻的变化。信息化是以现代通信、网络、数据库技术为基础,对所研究对象各要素汇总至数据库,供特定人群生活、工作、学习、辅助决策等和人类息息相关的各种行为相结合的一种技术,使用该技术后,可以极大的提高各种行为的效率,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提供极大的技术支持1)。信息化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应用而生的,科学技术为信息提供了技术支持,计算机的发明为信息化提供了传播媒体,网络的建设为信息化提供了传递渠道。
    在当今的社会,信息化的应用是更加的广泛,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都是信息化发展的典型代表,我们可以通过这些媒体了解各类信息,足不出户的了解我们所想知道的知识和新闻信息,较之以前更加的快捷方便,也节省了我们的时间,提高了办事的效率。为我们解决各种提供了方法,改善了我们生活的质量。
    法院信息化是借助信息科技的平台,运用电脑、网络把立案、交办、审批、签章、归档等各项工作“一体式”完成。节省了法院的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使工作变得更加的快捷,减少法院在程序花费的时间。如法院的派出法庭,可以通过信息化的平台完成审批和签章的工作,减少在路途中花费的时间,尤其对于西部偏远地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时非常有利的。
   (二)法院信息化与司法公开的关系
    1、法院信息化是司法公开的手段
    司法公开一直以来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工作。“阳光司法”是在新形势下提出的,是追求司法工作的公开透明的。司法的公开透明度越高,人民对于司法的监督权、知情权更能得到保障,公平正义更能亲切的感受的到,法院的信息化就是这种保障的重要手段。法院信息化的建设是将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是完善“阳光司法”的重要举措。所以,建设法院信息化对于我国改善司法秩序,保障人民民主的地位至关重要。
    2、司法公开是法院信息化的目的
    我国建设法院信息化的提出,主要是在推求法院信息的公开,把司法工作的细节通过网络等媒体摆在人民面前,让人民了解法院的工作,亲身参与到法院的诉讼工作来,充分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人民的权利,保证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地位。建设法院信息化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我国司法的公开、透明。满足人民的知情权,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断的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工作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而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法律赋予其司法裁判权,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所以,法院作为纠纷的中间裁判者,做好公正的司法关系到人民权利得不得到诉求,对于裁判工作满不满意。法院信息化的建设,利用信息技术的手段,把我们法院工作的每一步通过网络记录在案,规范我们的工作,减少人为改动,减少立案程序的复杂程度,杜绝庭审工作的不够规范、程序不够到位、作风不够严谨的出现,提高我们工作的公信力,更加完善司法公正的制度。
    (二)司法公开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在大力提倡建设司法公开、透明的“阳光司法”,把法院的裁判结果、裁判文书及法院工作信息等通过网络公布,接受人民的监督。不仅可以使我们对工作能严格要求,也可以在监督的同时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把我们的程序摆在当事人的面前,这样他们能更加清楚的了解我们的工作,相信我们的工作,减少在诉讼过程因当事人对程序的不了解,影响我们工作的进程。所以建设法院信息化,既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也可以提高我们的司法公开的透明度,对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三)解决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的需要
    随着社会转型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各种经济体也呈现多元化的发展,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的增多,对于法院裁判工作也逐渐的增多,工作量的增加,导致法官的工作压力增大,影响法官的办案质量。法院信息化的建设,可以使法官从立案到结案的程序通过电脑就可以操作,使工作变得更加的快捷、方便,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法官的工作压力,使资源的配置可以更加的合理。
    (四)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
    目前,我国法院法官还存在紧缺的现象,尤其西部地区法院的紧缺更为突出。随着各种案件的增多,对法官个人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要求的更加严格,要求在法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案件的审理等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法院信息化建设从案件的立案到结案,以及领导审阅、文书签章等都采用网上直接办理,采取网络一线式管理,这样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使办理案件的工作效率能大大的提高,办理的案件也会保质保量的完成,能够更有效的止争定纷。
    (五)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更多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出现,这对法官个人的司法工作能力要求会更加的严格,司法能力的提高不仅需要法官个人通过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法官之间的审理案件的交流与互相学习。法院信息化的建设,就为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提供了交流的平台,法官登陆信息化的平台,不仅可以查阅各法院的上网文书,而且还可以通过信息化的平台进行审理工作的学习,并且法院信息化平台还可以查阅相似案件的电子卷宗,以此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做好公正裁判的工作。
    (六)强化人民监督的需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了人民享有监督权,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权利的行使,尤其对于司法工作的监督权行使,是司法公平、公正的需要。建设法院信息化,把法院工作的各环节通过信息技术予以公开,人民可以查阅案件的审理进程和裁判文书,监督法院的法官能规范使用司法裁判权,正确运用法律解决人民的矛盾,公平公正地解决人民之间的纠纷,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充分保障人民享有完全的监督权。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审理案件的法官更能严格要求自己,更加规范行使中间裁判者的权利。
    三、我国建设法院信息化的局限
    我国建设法院信息化是目前司法改革、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但就我国目前的建设的现状来看,还从在着诸多的不足。
    (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专项经费不足
    建设法院信息化需要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必备的数字化法院软件、电脑、高清扫描仪、数码相机和打印机,这些设备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但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信息化建设的专项经费不足,导致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设备还不齐全,制约了该地区法院的信息化的建设,这也造成了部分已建局域网络的法院对网络的运行和使用的程度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和效果,使其对信息化建设的前景、作用失去信心,网络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信息化工作处于停滞状态,跟不上全国建设法院信息化的步伐。
    (二)重视审判信息化管理,忽略执行流程管理。
    三大诉讼法对审判工作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信息化管理方面,人民法院或者软件开发商注重对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其可操作性也较强。由于执行工作流动性大,行政色彩严重,法律除对“执限”有规定外,对程序性的节点规定较少,流程管理的节点也难以设置。同时,执行工作难以量化,执行动态难以在信息化管理中得到体现,而且又涉及到执行工作改革的方向2)。法院信息化的软件还不能详尽的记载审判的流程节点,导致的记载的程序不够全面,因此,法院存在注重审判流程信息化管理,而忽视执行案件的流程信息化管理,使执行信息化流程管理处于相对落后阶段。
    (三)工作人员对信息化软件的操作不熟练
    法院信息化的建设,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数字化法院软件的应用,对计算机操作以及扫描仪等技术要求严格,是否快速掌握数字化法院软件的操作,关系着法院司法公开化的建设。而现在我国法官队伍中普遍存在法官对电脑的操作不够熟练,长期以来形成的手写记录式的方式,影响着对数字化法院快速熟悉的操作,对新软件应用一时还不能适应,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以熟练,这些都会影响到法院信息化的建设,制约了建设的效率和进程,影响了“阳光司法”建设的步伐。
    (四)资源不能形成完全的共享
    目前,我国在建设法院信息化,形成了从最高院到各省高院、各中院、基层法院从上而下一整套的法院信息化共享平台,上级法院可以实时关注下级法院的案件裁判情况,形成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机制,也可以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下级可以通过信息化的平台,随时关注上级法院的动态,随时学习,提高基层法院自身的各项工作。上下级法院可以形成联动机制,能更好实现司法公开、公正。但法院信息化只是和法院系统内部的联动,没有和其他的合作单位形成联动。如查控车辆、住房,经营场所等资产、冻结账户、限制出入境和高消费等都需要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的配合,现在人工的查询等措施费时费力,也逐渐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单一化的法院系统内部的信息化,并不能和其他单位形成配合,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院的工作效率。
    (五)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
    目前,各级法院开始建设本法院的信息化系统,近几年的案件的录入、案卷的扫描都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但案件录入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检查出来,并没有相应的考核机制加以改正。我们会发现,有的法院在输入案件时并不考虑程序上是否有错误,使录入的案件程序漏洞百出,公开之后,影响了整个法院的形象,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六)网络安全问题突出
    我国法院信息化的建设,都采用法院内网的形式建设,有人认为这是绝对的安全,只要不去和外网形成连接,外网的用户是不能进入法院信息化系统的,也就不能攻击法院的信息化平台。其实不然,目前我国虽然既采用的内网的信息化平台,也安装了杀毒软件和防火墙,但也不能避免部分审判人员保密意识不强、公私不分、随意的连接外网。都造成也审判信息的泄露,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会给司法权威带来无法想象的损失。
    四、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完善
    现在,我们在建设法院信息化无论从硬件还是软件还存在诸多的不足,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影响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影响我们司法公开“阳光司法”的建设。针对这些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要在建设法院信息化的过程中做好以下的工作,把法院信息化的工作加以完善:
    (一) 科学规划,加大财政投入
    法院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硬件设施的投入,目前还存在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不足的现象,我们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对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专项经费,每年从本单位的财政预算中拿出一部分,专门购买法院信息化建设所需要的软件和硬件设施,尤其对于西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该地区法院的大力支持,解决资金的缺乏。但也不能盲目的投资,要对建设进行科学的规划,资金的使用要经过讨论研究,先购置法院信息化建设必须的硬件设施,保证初步的建设能有设备可使用,后期看在建设中需要什么再继续购进,这样保证了资金的合理利用,不会耽误本单位信息化的建设,也能跟上全国建设法院信息化的步伐。
    (二) 加强审判各个环节的衔接
    法院信息化建设中,软件的开发商注重对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其可操作性也较强。但是往往开发商并未从事法院的工作,对法院审判执行的细节并不是很了解,一些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节点”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衔接。所以,我们在建设法院信息化的过程中要加强审判工作的衔接,细化工作流程,注重工作的实际操作,使审判执行能形成完整的链条,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确保程序正当合法,当事人的权利能得到切实的保护。
    (三)提高操作水平和维护水平
    要实现信息化应用的成效,基础条件是应用者能够熟练应用各种信息系统。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法院各个层次信息化应用者对信息化的认识,并逐步提高应用能力。通过对法院干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锻炼实际操作,培养兴趣爱好,逐步提升全体人员的信息化能力。并且为有效提升维护水平,需要在法院内部组织力量成立专兼职运营维护队伍,一方面在各部门选取技术能力强的普通人员及时处理本部门在操作系统中遇到的小问题。另一方面招录比较高端的技术人员,并采取与软件公司的人员实现共享等方式,及时处理全院范围内遇到的较大的技术问题确保系统运行的稳定性3)。
    (四)建立互联互通的执行信息系统和联动系统
    执行信息化不仅要实现对执行工作的常规监督和管理,还要解决执行工作面临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个社会问题,解决执行的问题,不仅仅靠法院,还要借助政府和社会的力量。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起开始在全国法院建设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已投入运行。各级法院将执行案件的相信息录入到该系统中,形成了庞大的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现就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与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幵展沟通,努力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通过机制的建设使法院与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就被执行人的信息实现共享,对拒不履行的情形采取联动措施进行限制,督促其能够自动履行4)。这样会使法院执行难得到很好的解决,对受害方的损伤能尽快的弥补。
    (五)制定奖励考核机制
    建设法院信息化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部分工作人员的不重视,对录入案件操作不够仔细。制定奖励考核机制,对录入的案件信息记性评查,对工作认真的工作人员加以奖励,这样能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重视程度,提高录入案件的质量,保证实质和程序的正确,更好的维护法院的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
    (六)增强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构筑档案信息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各级法院应树立科学正确的档案信息安全观念,坚持 “积极防御、综合防治”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院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形成计算机网络管理档案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档案管理人员必须要有高度保密意识,认真地对档案信息做出鉴定,确定档案的密级程度和开放范围,严格审查,严格管理。同时,在现代信息社会中应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人为的干扰破坏,注意防毒杀毒,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而且须采取一系列技术和措施保证档案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加强主机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库安全等方面的工作。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一是加强内部管理,对现有制度进行认真清理,完善档案保管、编目、利用、编研、保护、保密等方面的制度,建立档案部门和信息部门人员专项管理制度,加强督促,定期考核,确保各项制度能够正确执行;二是不仅采用传统的纸质档案的保护修复技术,而且还采用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密码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这些技术共同构筑档案信息的安全保障,以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利用加密技术确保不可公开的电子文件内容的非公开性,这是多数情况下保证电子文件机密性的唯一方法;利用访问控制技术主要是保证包括电子文件信息在内的网络资源不被非法访问和非法利用5)。确保案件信息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结语】:我国建设法院信息化,是在司法改革的需要,旨在提高司法工作公开透明度,保障宪法法律赋予的人民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人民民主国家人民主人翁的地位,也能使司法工作人员更加重视司法工作,做到对工作的认真负责,对人民的亲切爱戴。法院信息化的建设利用信息技术让司法更加的阳光,让法院工作更加的公开、让裁判者更加的公平公正,以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加强对法院信息化的建设和完善,提高管理人员的操作水平,加强对网络的维护和安全保护,继续抓好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在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方面体现信息化建设的成效。
参考文献】:
(1)信息化:《百度百科-信息化》载自http://baike.baidu.com/view/27.htm?fr=aladdin,于2014年5月16日访问。
(2)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现状及问题分析,载自http://www.mie168.com/E-Gov/2005-03/33103.htm  2014年5月18日访问。
(3)从宏观到微观法院信息化建设路径探析    文/卢祖新   载《人民司法》2013第15期
(4)《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于明年元月正式运行》,载于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eom/politics/2006-12/25/content_5530432.htm, 2014年 5 月 28日。
(5)关于人民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之我见  载自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6807    于2014年6月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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