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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法院:私家车被撞,车主主张修车期间的交通费用,法院如何处理?
时间:2023-10-08 16:17:15 来源:

武山县法院:私家车被撞,车主主张修车期间的交通费用,法院如何处理?

武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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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被送去维修后

所产生的租车等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

应该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王某驾驶重型自卸车沿31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到武山县某路段变更车道时,其车右前侧刮撞至同向右侧车道邓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左侧,致两车受损经公安交管部门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全责,邓某无责。事故发生后,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了邓某车辆的维修费用。后邓某要求王某承担剩余责任,未果后便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误工费860元、交通费1822元、施救费600元,共计3282元。

 

王某辩称,其既已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该笔费用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属于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及非营运车辆的交通事故中,维修期间车辆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车辆所有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如没有相应合同约定,则保险公司对此费用是没有赔偿义务的。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劝说、释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付邓某租车费用1800元,并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维修期间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否承担、由谁承担的问题。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涉及非营运车辆的交通事故中,维修期间车辆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当予以支持,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合理,即要求被侵权人在租车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法院根据事故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使用用途、维修合理期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所产生的费用是否系“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支出,而不能简单地以被侵权人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费用的被主张对象是侵权人,而车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如没有相应的合同约定,则保险公司对此费用是没有赔偿义务的。

 

  因此广大车主在索赔过程中,一是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张合理、必要支出;二是要注意诉请的赔偿对象,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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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事审判庭

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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